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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漁業廣播電臺之設立、組織、業務、人員管理及財務等事項,旨在有效管理漁業廣播電臺,促進漁業相關資訊傳播及產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29・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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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臺臺長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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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課、室、臺: 一、節目課。 二、工務課。 三、行政室。 四、澎湖發射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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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節目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氣象、政令宣導、海上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廣播服務。 二、節目企劃及執行。 三、委製節目與外製節目之審查及督導。 四、農漁新聞資料之採錄及編播。 五、農漁活動之企劃及轉播。 六、漁業永續發展之廣播教育。 七、其他有關節目製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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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廣播、成音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二、電腦資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三、廣播、轉播站之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系統及機電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機電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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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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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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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臺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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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澎湖發射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廣播設備之架設、管理及維護。 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運作及管理維護。 三、電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發射系統之配屬設備管理及維護。 五、發射臺基地安全之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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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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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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