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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4條

節目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氣象、政令宣導、海上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廣播服務。 二、節目企劃及執行。 三、委製節目與外製節目之審查及督導。 四、農漁新聞資料之採錄及編播。 五、農漁活動之企劃及轉播。 六、漁業永續發展之廣播教育。 七、其他有關節目製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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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