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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之設立、組織、職責與運作等相關事項,目的在於有效推動漁業廣播電臺之功能,以服務漁民並促進漁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3-13・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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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 (以下簡稱本台) 掌理下列 事項: 一、各項漁業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及監聽;新聞採訪、撰稿、編 輯及錄音訪問等事項。 二、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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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台設二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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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台設行政室,掌理有關一般行政、文書、研考、財產管理、出納及不屬 其他各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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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台置台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之命,綜理台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台長一人,襄理台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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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臺置課長、專員、編輯、編導、技士、課員、採訪員、節目員、播音員 、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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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台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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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台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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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台於澎湖設發射台,於台南枕頭山、宜蘭設轉播站,專責辦理本台廣播 節目之發射及轉播事宜。 前項發射台、轉播站,除發射台另置主任、工程司各一人外,其餘所需工 作人員由本台總員額中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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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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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台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台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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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六條
,自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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