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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 (以下簡稱本台) 掌理下列 事項: 一、各項漁業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及監聽;新聞採訪、撰稿、編 輯及錄音訪問等事項。 二、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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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