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暫行組織規程 › 第10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以下簡稱本台)掌理下列事項:一、各項漁業節目設計、…第3條本台設二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台設行政室,掌理有關一般行政、文書、研考、財產管理、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之事項。第5條本台置台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之命,綜理台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台長一人,…第6條本臺置課長、專員、編輯、編導、技士、課員、採訪員、節目員、播音員、辦事員、書記。第7條本台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台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台於澎湖設發射台,於台南枕頭山、宜蘭設轉播站,專責辦理本台廣播節目之發射及轉播事宜。前項發…第11條本台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台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備查。第12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 第9條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