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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所設下列分所及各種畜繁殖場: 一、恆春分所。 二、新竹分所。 三、宜蘭分所。 四、彰化種畜繁殖場。 五、高雄種畜繁殖場。 六、台東種畜繁殖場。 七、花蓮種畜繁殖場。 各分所得視業務需要,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書記、會計主任(會計員)、佐理員、人事管理員。 各種畜繁殖場置場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書記、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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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