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禽育種、改良繁殖及有關動物之應用試驗研究等事項。 二、畜禽營養及化學分析、精密儀器運用、試驗研究等事項。 三、飼料作物與牧草栽培、育種改良繁殖、土壤肥力調查改良及試驗研究等事項。 四、畜禽生殖生理及環境生理等試驗研究事項。 五、畜產品加工製造、技術改進、新產品開發及有效利用之試驗研究等事項。 六、畜牧經營改進、畜產品經濟分析、畜禽廢棄物利用研究、牧地開發規劃利用及畜牧機械改良設計等試驗研究事項。 七、試驗資料蒐集、試驗研究刊物出版、試驗研究成果之示範、推廣及技術輔導等事項。 八、畜禽飼養管理、繁殖、飼料加工製造、農機與牧地管理及配合各系之試驗業務等項目。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