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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所及所屬分所、種畜繁殖場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分所、種畜繁殖場分別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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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