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所為辦理澎湖地區畜牧產業技術輔導等事宜,得設澎湖工作站。 澎湖工作站置主任一人,其餘所需人員,由本所或其他種畜繁殖場派充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