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暫行組織規程 › 第10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場視業務需要,得設農場及屏東種苗研究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研究 員或副研究員兼任,綜理農場及中心業務;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場現有 人員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