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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以下簡稱本場) 掌理下列事項: 一、種苗之繁殖、農場經營之管理、契約生產之督導、農業機械之保管使 用、推廣及技術服務,病蟲害防治等事項。 二、產品之供銷、運輸、購料及市場調查報導等事項。 三、種子調製、加工、生化處理、包裝、倉貯、機械試驗研究及維護管理 等事項。 四、種苗之改良試驗,作物之保育及採種技術之研究等事項。 五、種子(種苗)生產產品之品質管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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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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