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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場置秘書、課長、研究員、主任、副研究員、室主任、專員、助理研究 員、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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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掌理下列事項:一、種苗之繁殖、農場經營之管理、…第3條本場設四課、一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場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第5條本場置場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場長一…第7條本場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場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0條本場視業務需要,得設農場及屏東種苗研究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綜理農場及…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2條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第1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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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