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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場長一人,襄理場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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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