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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 第15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第15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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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農場及中心:一、繁殖技術課。二、種苗經營課。三、品種改良保護課。四、生物技…
第5條
繁殖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植物種苗繁殖及產程管理等技術研發。二、健康種苗、種子品質驗證之技…
第6條
種苗經營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植物種苗示範推廣及種苗供應作業。二、種苗品質管制作業。三、農業機…
第7條
品種改良保護課掌理下列事項:一、作物品種改良試驗研究。二、作物遺傳資源試驗研究。三、作物遺傳…
第8條
生物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植物品種與純度鑑定技術研究及應用。二、基轉轉殖作物種苗之檢測。三…
第9條
技術服務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植物種苗科技計畫管理。二、植物種苗科技研發成果保護與管理及運用。…
第10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11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12條
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農場掌理下列事項:一、農場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管理。二、農場水資源開發應用研究。三、農場土地生產…
第14條
屏東種苗研究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園藝作物種苗繁殖及相關試驗。二、雜糧作物種子生產及試驗。三…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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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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