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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 第4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農場及中心: 一、繁殖技術課。 二、種苗經營課。 三、品種改良保護課。 四、生物技術課。 五、技術服務室。 六、行政室。 七、農場。 八、屏東種苗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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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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