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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2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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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