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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102.11.12訂定) 第3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 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一) 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工時、租用農地、補償地 上物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增加標準程序外之試驗、研究與檢測,得依增加之規劃、設計與執行 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四、定有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時間或有 占用農場、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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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稱技術服務費用項目如下: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第4條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應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每項目二份,不收…第5條本所接受委託配製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之費用,應依標準品供應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二)費額計收。第6條本所提供教育訓練與測驗等技術服務之費用,依教育訓練測驗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三)費額計收。第7條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或為推動公務需求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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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