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102.11.12訂定) › 第4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102.11.12訂定) 第4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應提供中文 報告書,每件每項目二份,不收取工本費。 前項服務需提供英文報告書者,依中文報告書(不含附件)字數計收翻譯 費,每一千字計收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每份報告書計收製作工本費新臺幣 一百零五元,超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前二項中文、英文報告書之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零五元,超 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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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