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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中心設左列四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科: (一) 訓練課程、教務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 教材之編審、訓練師之洽聘事項。 (三) 受訓青年招考事項。 (四) 教學成績考核、學籍管理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實習科: (一) 實習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 受訓青年實習之指導與管理事項。 (三) 實習器材設備之計畫及各項機具之保管、維護事項。 (四) 其他有關實習工場事項。 三、輔導科 (一) 輔導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 受訓青年生活管理、品德陶冶及就業輔導事項。 (三) 課外及康樂活動事項。 (四) 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四、總務科 (一) 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 財產物料之採購、保管、維護及收發事項。 (三) 警衛、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管理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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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