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 第11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11條

前二條之提請迴避,應由諮詢會議作成應否迴避之決議,其決議應附具理由,並作成會議紀錄。 前二條之提請迴避,於作成決議前,經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不得參與應迴避個案之審查及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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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