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 第4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4條

諮詢委員之遴聘、遴派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條第一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簡任級以上人員遴派之。 二、前條第二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傳播、財經、法律、兒少保護、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族群平等、勞工權益或其他與頻道節目屬性相關之公民團體推薦之專業人士或專家學者代表,依實際需要遴聘之。 三、前條第三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傳播、財經、法律、兒少保護、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族群平等、勞工權益、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組織管理或頻道經營管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依實際需要遴聘之。 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諮詢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現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人員。 二、選任前二年內未曾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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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