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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 第6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6條
諮詢會議之審議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業務單位應先就受審查事業提出之申請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或文件資料之形式檢核,文件齊備者始提交諮詢委員確認並進行個別審查。 二、諮詢委員對於申設、評鑑、換照案件之個別審查,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六條
第四項、
第十七條
第三項及
第十八條
第三項授權本會訂定之申設、評鑑及換照審查辦法所訂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提出審查意見。 三、諮詢委員之個別審查意見,須經諮詢會議討論並作成全體諮詢委員建議之初審決議,再由本會業務單位提請本會委員會議作成複審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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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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