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法 › 第22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2條

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 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