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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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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5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三款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 前二項變更內容有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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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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