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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6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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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