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八條第四項或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
第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本國節目播送時段及比率限制之規定。
二、違反
第八條第五項或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
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三、違反依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節目級別、限制觀賞之年齡、廣告內容、時間之限制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四、違反
第三十條或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
第三十條規定。
五、違反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
第四十條或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
第四十條規定。
七、違反
第四十四條或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
第四十四條規定。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