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45條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通信網路相介接時,不得逾其特許業務範圍。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