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11條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於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機具、設施或清除、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名稱、聯絡電話及輔導設置文件字號。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