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4條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設置條件如下: 一、從事一般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置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一般及有害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置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