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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4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終止營運或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終止輔導時,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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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