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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服務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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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