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第4條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4條

志工個人之志願服務績優獎勵等次及服務累計時數,規定如下: 一、銅質徽章: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二、銀質徽章:二千小時以上。 三、金質徽章:二千五百小時以上。 本部頒給前項徽章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每人每次以申請一種及頒給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同等次之獎勵;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