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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3條

第四條之志工獎勵,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第六條之特殊貢獻獎及第七條之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由本部每三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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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