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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符合公眾利益,有重大、特殊事蹟,足以為楷模者,頒給志工個人衛生福利特殊貢獻獎。 前項獎勵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每人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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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志工及志工團隊符合第六條及前條規定者,運用單位得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依下列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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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