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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第6條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本部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就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符合公眾利益,有重大、特殊事蹟,足以為楷模者,頒給志工個人衛生福利特殊貢獻獎。 前項獎勵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每人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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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志工及志工團隊符合第六條及前條規定者,運用單位得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依下列規…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經志願服務運…
第3條
第四條之志工獎勵,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第六條之特殊貢獻獎及第七條之績優…
第4條
志工個人之志願服務績優獎勵等次及服務累計時數,規定如下:一、銅質徽章: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二、…
第5條
志工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服務時數者,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依下列規定申請獎勵…
第7條
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頒給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一、成立滿三…
第8條
志工及志工團隊符合第六條及前條規定者,運用單位得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依下列規…
第9條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及志工團隊,由本部組成小組進行審查,經本部擇優核定。本部頒給績優獎座時,同時…
第10條
本辦法之獎勵,應公開為之。
第11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及志工團隊,其申請表、推薦書表或其他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撤銷其…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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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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