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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9條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及志工團隊,由本部組成小組進行審查,經本部擇優核定。 本部頒給績優獎座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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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