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 第2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2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應依下列規定,專勤從事醫療服務、教學及研究或醫療行政工作: 一、遵守醫療機構之有關規定,並按時服勤、值班或待班及接受基於任務須要之各種派遣。 二、不得在住宅或其它場所應門診或設置病床等醫療設備及以任何標誌,招徠病人。 三、不得利用配偶、親友開業之場所或設備從事醫療服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