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 第3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3條

擔任主治醫師職務以上者,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但首長、副首長不在此限: 一、需應門診者,每週擔任一般門診或特別門診二次以上。 二、每日至病房巡迴診療住院病患一次以上。 三、每週報告或參加各項學術研討會、病歷討論或教學活動二次以上。 四、每年應提出論文或專題報告一篇以上。 五、應邀對外學術演講,應報經首長核准。 六、兼任本醫療機構外之工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須事前報經首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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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