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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6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科主任及人事單位應督促所屬醫師遵守專勤服務之規定,加強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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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