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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第69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 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前項各款業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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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