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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 第71條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第71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 三、技工、工友及駕駛之管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建築安全管理有關業務。 五、醫療器材與一般用品之庫存管理及供應有關業務。 六、財物、勞務與營繕工程採購及管理有關業務。 七、出納業務。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分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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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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