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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員工薪資貸款: 一、醫療(事)機構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 二、醫療(事)機構或其負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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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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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