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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0條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由本部循預算程序,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一、執行單位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百分之六十。 二、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百分之二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執行單位:百分之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發成果收入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比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資助機關資助金額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繳交比率,得由資助機關與執行單位以契約約定之。 二、前款以外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特殊情形,並經本部同意者。 研發成果作價投資所獲得之收入,執行單位應就其全額依本條規定比率繳交本部。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機關(構)資助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資助機關之規定比率,繳交資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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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