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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得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將其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之規定管理、運用其研發成果,且其收入應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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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