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6條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得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將其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之規定管理、運用其研發成果,且其收入應依
第三十條
及
第三十一條
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5條
看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