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7條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其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研發成果商品化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 二、經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無國內業者願意製造銷售。 三、為因應產業緊急狀況、國家安全或其他相關因素,有製造銷售之必要。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應自行評估其研發成果價值,並納入成本估算。 前項研發成果收入,應依
第三十條
規定繳交本部,並依
第三十一條
規定分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