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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9條

執行單位應於研發成果之讓與或約定可再授權之授權契約中明定,受讓人或被授權人非經資助機關事先同意,不得以大陸地區、港澳作為再讓與或再授權地域或對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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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