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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 第11條
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第11條
保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營養保健、復健、藥事服務、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與醫療院所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聯繫協調。 三、服務對象之預防接種、衛生教育及各項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服務對象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飲食指導。 五、服務對象之復健醫療、健康服務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服務對象之藥物使用評估、藥物諮詢衛教。 七、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及協處。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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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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