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 第11條

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第11條

保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營養保健、復健、藥事服務、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與醫療院所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聯繫協調。 三、服務對象之預防接種、衛生教育及各項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服務對象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飲食指導。 五、服務對象之復健醫療、健康服務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服務對象之藥物使用評估、藥物諮詢衛教。 七、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及協處。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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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