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 第17條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7條

北、中、南區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輸入查驗、檢驗與報驗發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流通稽查與流通檢驗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藥物化粧品稽查與檢驗業務之溝通及協調。 四、食品業者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區管理中心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