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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由本署之製藥工廠為之。 本署得就前項之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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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