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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規範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之收支、運用及管理事項,以促進視覺障礙者就業及提升其生活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8-29・共 1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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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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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就業安定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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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
第六十五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收入。 二、由就業安定基金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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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辦理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補助設立及經營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 (院) 。 五、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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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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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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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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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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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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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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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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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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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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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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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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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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