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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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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刪除)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就業安定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收入。二、由就業安定基金循預算程序之…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二、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第6條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第7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第8條(刪除)第9條(刪除)第10條(刪除)第11條(刪除)第13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4條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第15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第16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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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